2020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主要内容为“x区人民政府制作或者获取保存含有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民委员会对拒不拆迁腾退家村民进行帮拆内容的政策文件”。区信息公开办于2020年1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原告。2020年2月17日,区信息公开办向原告出具被诉告知书,原告不服被诉告知书,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分别向x市政府及x乡政府提出与本案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两行政机关均答复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原告系x市x区x乡x村村民。原告于2020年1月1日请求获取政策文件。2020年2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两个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是政府信息不存在,而认定此类信息不属于咨询事项。综合上述意见,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范围。
1.被诉告知书、收取电子邮件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x号;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x号、《答复告知书》x号;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x市民政局(2020)第5号、EMS快递单、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记录,用以证明x市民政局未制作相关政策文件,x市民政局亦认为含有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委会对拒不拆迁腾退家村民房屋进行帮拆内容的政策文件的申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原告提交的《x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电子邮件截屏),用以证明要求获取:被告制作或者获取保存含有规定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民委员会对拒不拆迁腾退家村民进行帮拆内容的政策文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登记回执(包含《登记回执》、电子邮件送达截屏);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相关材料(包括被诉告知书、电子邮件送达截屏),用以证明2020年2月17日,区信息公开办向原告出具被诉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原告。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指向特定内容的政策文件,具有较强的特征性,描述内容较为明确,且结合原告提交的x市政府及x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告以属于咨询事项为理由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一、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二、责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吴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